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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Id":840,"articleTitle":"开班通知 | 第1期养老护理员(初级)培训","categoryId":0,"classId":210,"createTime":1639548248000,"favourNum":1,"isDel":false,"isShowTime":false,"showTimes":0,"thumbImage":"https://dynamic.carepx.com/cwssv2/articleImage/1d9ee67d-42d9-455a-a7b8-bb7976acf081.jpg"},{"aritlceDetail":"

","articleId":657,"articleTitle":"祝各位养老同仁五一劳动节快乐!","categoryId":0,"classId":0,"createTime":1619677300000,"favourNum":0,"isDel":false,"isShowTime":true,"showTimes":0,"thumbImage":"https://dynamic.carepx.com/cwssv2/articleImage/7670ae46-c5c2-476c-a701-4f58ee4ae4d2.png"},{"aritlceDetail":"

民政部部署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和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标准引领,激发市场活力,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养老机构质量和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近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作出部署。
《指导意见》要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养老机构自愿参与、评定程序规范、标准尺度一致、评定结果互认的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让老年人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
《指导意见》提出坚持依据国标、分级实施;自愿申请、公开透明;综合施策,统筹推进的原则,到2022年基本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有新提升,公众对养老服务的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指导意见》要求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确定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或者面向社会公开选定第三方评定组织,合理设定各级评定组织职责权限。地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接受本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省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完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细化具体标准和评定方法,设定首次评定等级限制和晋级年限要求,明确各评定环节的具体工作时限,全面推进全流程公开。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强化程序和实体监督,做到可回溯管理,推动形成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评定组织内部约束、社会广泛监督的监管格局,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指导意见》提出,地方已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的,要做好与国家标准及全国等级评定体系的衔接,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尚未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地区,一律采用国家标准进行评定。


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9〕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和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坚持标准引领,激发市场活力,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养老机构质量和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现就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养老机构自愿参与、评定程序规范、标准尺度一致、评定结果互认的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让老年人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
(二)基本原则。
依据国标、分级实施。民政部统筹推进全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推动制(修)订国家标准,规范评定程序,对省级民政部门的评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促进评定结果互认。省级民政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及要求建立或者确定评定组织及工作机制,统筹实施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自愿申请、公开透明。等级评定机会均等,养老机构可自愿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向社会全面公开评定标准、规则、过程、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定过程中不得向养老机构收取费用。
综合施策、统筹推进。发挥社会力量专业优势,引导其参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深化养老服务市场化改革,加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与政策扶持、综合监管工作的协调衔接,促进养老机构多元化发展。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坚持公益性,不片面追求高等级。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基本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有新提升,公众对养老服务的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四)确定评定组织,加强业务培训。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确定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或者面向社会公开选定第三方评定组织,合理设定各级评定组织职责权限。地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接受本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明确参与评定的相关组织和人员的遴选条件、任职回避情形,重点考察评定组织的资质、信用,以及评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政治可靠、诚实守信、业务熟悉的专业组织和人员参与评定。要加强对评定组织和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操作要求。
(五)规范评定程序,细化评定标准。省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完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细化具体标准和评定方法,设定首次评定等级限制和晋级年限要求,明确各评定环节的具体工作时限,全面推进全流程公开。等级评定的程序一般包括养老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审查并公示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发布公告,颁发等级证书(牌匾)等环节。要明确申请条件,凡依法办理登记,符合评定标准规定基本要求的养老机构均可申请。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将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养老机构列为限制参与评定的范围。评定组织对养老机构的评定一般分为书面评价、现场评价,要科学确定评价的参与范围,将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等作为重要社会评价内容。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复查申请,评定组织在复查中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重新进行评价。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信息。
(六)加强评定监督,实行动态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强化程序和实体监督,做到可回溯管理,推动形成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评定组织内部约束、社会广泛监督的监管格局,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要加强对评定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监管,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凡参与评定人员不得以评定名义和身份开展与评定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评定为名插手养老机构运营牟取非法利益。对评定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影响评定结论公信力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养老机构在评定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终止评定。在等级有效期内,评定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达不到评定级别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或者取消等级的处理;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应当取消评定等级。
三、保障措施
(七)强化组织实施。省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在2020年启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确保2022年底前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各地在实施中不得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作为评比表彰项目。民政部将加强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依托“金民工程”研发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信息系统。
(八)做好衔接互认。地方已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的,要做好与国家标准及全国等级评定体系的衔接,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已经评定的三级及以下养老机构,可与国家标准的三级及以下养老机构进行转换或平移;四级及以上养老机构,有效期满后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重新评定。尚未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地区,一律采用国家标准进行评定。
各地要认真研究解决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工作方法,及时总结经验,有关问题建议和经验作法及时上报民政部。

民政部
2019年12月31日
(来源:养老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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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发改委 科技部 工信部 财政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第二批国家综合创新试点的通知
民发〔20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精神,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残联等7部门和单位决定在总结评估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首批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综合创新试点。现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第二批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残联
2020年12月17日

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第二批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围绕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强服务网络建设、推进政产学研用模式创新、实现业态融合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领域,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地区,在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
二、总体目标
通过试点,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打造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先导产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需求,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发展模式,为全国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三、试点要求
(一)试点地区。试点地区为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域(包含副省级城市)。
(二)试点数量。根据地方现有发展基础,兼顾东、中、西部实际情况,在全国选择15个地区开展试点。
(三)试点条件。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有强烈的试点意愿,在试点领域已出台或即将出台相关支持措施。试点领域工作基础较好,有明显亮点和优势。对已规划或已建成产业园区或基地的地区,予以优先考虑。对已建立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或较完善配置服务网络的地区,予以优先考虑。已确定为第一批试点地区的,不得再继续申报。
(四)试点时限。试点工作自试点地区名单确定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期限2年。
四、试点任务
申报地区结合实际,可选择以下一个或多个方面任务开展试点,试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务中所列事项。
(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重点是搭建聚集发展平台,打造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区或基地,科学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等;强化产业公共服务,建设面向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集群和中小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大力发展研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品牌建设和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等;创造良好发展环境,通过加强财政引导和强化金融服务等方式培育壮大产业发展资本市场,实施积极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政策等;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支持企业加快引进吸收国外先进科技成果,着眼全球配置优势资源,持续拓展国外市场份额等。通过试点,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领军企业,造就一批创新性强、成长性好的企业。
(二)加强服务网络建设。重点是发展配置服务机构,鼓励地方财政通过奖励引导等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吸引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等;提升配置服务能力,推动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适应消费需求升级,发展内容多样化、品质精细化的配置服务,支持现有服务网络规范化建设和能力提升等;创新配置服务模式,推进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3D打印等新技术在配置服务中的集成应用,搭建康复辅助器具产品服务信息平台等。通过试点,形成主体多元、覆盖面广、可及性高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网络。
(三)推进政产学研用模式创新。重点是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加快构建有利于康复辅助器具科技产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等;建立资源互动共享机制,推动企业与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鼓励有关院校增设康复辅助器具相关专业,支持企业为科研机构和有关院校提供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岗位,统筹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创新资源,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和基础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促进创新主体高效对接,搭建面向康复辅助器具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的服务平台,组建政产学研用创新联盟,注重发挥用户需求在产品研发设计中的引导作用等;着力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多渠道增加投入,支持相关基础理论、基础工艺、基础材料、基础元器件、基础技术研发,积极探索高新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应用等。通过试点,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能力明显增强,突破一批前沿、关键和共性技术,促进新产品开发、旧产品升级,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品质产品。
(四)实现业态融合发展。重点是加强与养老服务业的融合,推进康复辅助器具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普及应用和老年人居住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推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室并提供基本的配置服务等;加强与助残扶残业的融合,推动康复辅助器具在残疾人服务、教育和就业机构中的集中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加强与医疗健康业的融合,推进骨科、眼科、耳科、康复科等医疗服务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紧密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将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等。通过试点,实现康复辅助器具在养老、助残、医疗、健康等领域的深度融合,发挥对其他行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重点是加强康复辅助器具质量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探索形成各司其职、统一协调的监管体制等;加快产品、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发挥标准导向作用,培育康复辅助器具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实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康复辅助器具产品领域开展自愿性认证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康复辅助器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等。通过试点,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六)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重点是引导各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专业机构、生产销售企业开展社区租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区租赁服务企业以及与社区租赁服务相关的清洗消毒、配置评估、物流递送等机构;支持社区租赁服务企业广泛开设服务网点,探索应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整合利用相关资源,建立统一的社区租赁服务信息平台;引导老年人、残疾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城乡社区服务机构积极创造条件,为相关企业开设租赁服务网点提供场地;制定社区租赁服务试点产品目录和价格指导目录,明确服务申请、配置评估、服务提供、清洁消毒、投诉维权等各个服务环节工作要求;督促社区租赁服务企业严守产品质量关,确保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用于租赁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支持将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纳入当地养老助残福利服务补贴范围。通过试点,指导试点地区率先建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的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体系,服务网络覆盖本地区50%左右社区,通过租赁服务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人数逐步增多,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率不断提高。
五、组织实施
综合创新试点工作分4个步骤实施,即试点申报、评审确定、组织试点、评估总结。
(一)试点申报。申报地区人民政府拟定试点方案并附相关申报材料一同上报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试点方案内容包括:本地区概况、试点任务和内容、工作基础、试点目标、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地区的试点方案进行初审,择优选择1-2个地区,并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相关材料联合上报民政部。
(二)评审确定。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残联根据相关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组织专家开展评审,主要从试点方案的完整和规范程度、申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申报地区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相关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申报地区在试点领域出台或计划出台的支持政策情况、申报地区在试点领域的资金投入或计划投入情况、申报地区在试点领域的产业发展基础、申报地区计划达到的绩效目标及相关保障措施等7个方面对申报地区进行打分。根据打分结果并兼顾东、中、西部发展实际对申报地区进行综合研究,经向社会公示后确定试点地区名单。
(三)组织试点。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和措施保障,制定试点政策承诺清单,全力推进落实试点方案中的各项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省级民政、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帮助解决试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完善和督促推动。
(四)评估总结。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及时掌握试点地区的试点工作进展,加强跟踪指导,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试点结束后,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和中国残联对试点地区的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及时向全国推广。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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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政部最新数据显示,“十四五”期间,我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将从轻度老龄化迈入中度老龄化,养老服务将接受更大的挑战和考验。

  然而,当前我国养老服务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象还比较多,存在许多短板。如何下大力气建机制、补短板、兜底线、提质量,为实现2035年“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愿景目标打下坚实基础?记者采访了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相关负责人。

  破解养老服务工作中“难点”“痛点”“堵点”问题

  记者: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民政部将采取哪些积极举措?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相关负责人: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部署,民政部将着力破解当前养老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推动实现到2022年全面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到2035年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成熟定型,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成熟完备的养老服务制度等工作目标。

  为此,下一步民政部将推动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面向全体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比如,制定并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标准;推动将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服务范畴;整合现有老年人补贴制度,因地制宜提高补贴标准、补贴精准度和有效性,做好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大力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切实降低养老服务成本,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可持续的养老服务。

  同时,要加快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包括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在街道、社区、小区形成衔接有序、功能互补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有效拓展农村养老服务,在县乡村建成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形成适合农村特点、满足农村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医养康养结合服务,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有机衔接和融合,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以满足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为目标

  记者:当前,我国社区养老发展滞后,难以对居家养老形成有效支撑。如何破解这一难题?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相关负责人:居家养老在我国养老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相对于其他养老模式,居家养老的社会成本更低,更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需求,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仍将是我国养老的主要模式。

  “十四五”期间,民政部将以居家社区机构养老协调发展为方向,以满足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为目标,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一是要推动养老机构进家庭和社区,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到2022年年底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运营家庭照护床位的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还要大力发展家庭照护床位,在各地探索基础上,及时面向全国推广。目前发展家庭照护床位的思路和方向是把养老床位建在家庭,由养老机构运营家庭照护床位并提供服务,让老年人居家就能获得连续、稳定、专业的养老服务。

  第二是要进一步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截至2020年9月底,全国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和设施达到21万多个,基本实现城市社区全覆盖和农村社区50%覆盖的目标。下一步,民政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落实新建小区、已建成小区配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的要求。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广泛发展综合功能的养老机构,将专业的养老服务引入社区和家庭,在社区和小区发展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和日间照料中心,推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社会化运营,形成街道、社区、家庭有序衔接、功能互补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让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的主体

  记者:当前,我国许多城市养老床位面临“一床难求”。同时,我国养老机构存在功能混乱、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一些养老企业利润微薄,无法生存,另一些则价格过高,普通民众消费不起,难以起到机构养老的补充作用。对此民政部将采取哪些举措?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相关负责人:养老床位出现“一床难求”的主要原因是优质床位不足,供给结构不合理。解决这一难题,需要持续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为此,民政部将指导各地民政部门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方便可及的养老机构,引导社会力量适度建设面向高收入家庭的养老机构,满足多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同时,引导养老机构发挥服务和技术辐射作用,参与居家上门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大力发展社区连锁化、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小微养老机构。积极培育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同时开办居家社区和机构服务业务的养老服务综合体。

  同时,要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民政部将积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坚定不移地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让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的主体,不断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体系。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为契机,全面落实养老机构取消许可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推动完善发展机制。联合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政府购买、委托等方式,引入市场机制、社会力量扩大和优化养老服务供给,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企业。三是拓展运行机制。支持“养老服务”+老年人用品产品、+金融、+教育、+文化、+旅游等服务,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鼓励慈善和志愿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此外,还要大力发展养老产业。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适老化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到2022年年底前培养培训1万名养老院院长、200万名养老护理员、10万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切实提升养老服务持续发展能力。

  “十四五”期间,民政部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事业产业双重属性双轮驱动,坚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努力满足广大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任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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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养老机构辅导后通过等级评定名单

四星级院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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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衡水深州市世鑫养老院
3.沧州青县康泰养老护理中心
4.衡水安平春晖园养老医疗康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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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唐县福康老年公寓

三星级院舍
1.石家庄正定县大众精神病老人托养院
2.石家庄晋州市开心长寿养老院
3.邯郸肥乡区天福安养院
4.邯郸邱县感恩敬老院
5.邯郸邱县福康老年公寓
6.保定市春辉养老院
7.保定市博野县城东养老院
8.保定涿州市康泰园年公寓
9.廊坊市文安仁爱养老康复中心
10.邯郸武安北晨医养院
11.邯郸鸡泽县福利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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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邯郸市永年永寿养老服务中心
14.邯郸成安县夕阳红敬老院
15.衡水深州市福康老年公寓
16.衡水深州市如家老年公寓
17邢台威县章台敬老院
18.保定市曲阳金辉老年公寓
19.保定市莲池区金辉康复养老公寓
20.保定易县杏林老年公寓

二星级院舍
1.唐山迁安市德仁老年公寓
2.邢台广宗县祥敬德老年公寓
3.保定市涞水县顺和养老院
4.保定市涞水县大福老年公寓
5.衡水市故城县仁德养老中心
6.石家庄晋州市周家庄养老院
7.石家庄晋州市康星养老院
8.石家庄晋州市康怡养老院
9.石家庄晋州市超泽养老院
10.石家庄晋州市七给康乐养老院
11.石家庄市深泽县为民老年公寓
12.邢台清河县中医医养结合养老院
13.保定安国市恩和养老院
14.保定市凯阳老年公寓
15.涿州市颐和老年公寓
16.邯郸市鸿安养老院
17.邯郸市颐乐园养老院
18.邯郸魏县益民民政事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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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衡水深州市农村五保服务中心

一星级院舍
1.廊坊霸州市扬芬港镇宏地老年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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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鸿安养老院(二星级)

辅导前

制度记录不全,上墙文化不齐全,缺少必要性内容,功能科室划分不清晰,院舍管理上没有完善的整套管理标准以及管理制度。

辅导后

完善了院舍的相关制度内容,指导了院舍上墙文化内容,清晰合理规划了院舍的功能科室,以及为院设梳理打造了一整套管理制度。

评定结果

院舍成功通过过二星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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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泽县福利综合(三星级辅导)

辅导前

院舍成立时间长,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功能科室的打造不规范,以及科室要求不齐全;另外院舍的规章管理制度相对而言比较滞后欠缺。

辅导后

针对院舍问题做了具体了解后,我们对标星级要求,针对院舍现有布局对功能科室制定了相对应的指导和建议。对于院舍的规章制度做了整体的梳理与整改。完善了院舍的上墙内容,打造了相对应的功能科室。

评定结果

通过辅导,院舍最后成功评过三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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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通关星级评审院舍名单




邯郸市鸿安养老院

邯郸市鸡泽县福利综合

保定市金枫敬老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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